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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G溫室效應氣體  
 

一、  概論

溫室效應氣體(GHG Green House Gas)是什麼東西呢?跟我們的環境又有什麼關係呢?在目前的生活環境之中又應該如何的面對呢?對我們的衝擊有多大呢?連續幾個問題也著實的困擾著我,這一次能有機會到英國倫敦去學習相關之技術,並對可能潛在之市場進行了解,在這邊特別將我去倫敦所學的東西整理成較為容易瞭解的東西和大家分享。

先談談溫室效應吧!溫室效應並不是一個新發現的事情,也不是一個不好的事。地球如果沒有溫室效應氣體, 在能量平衡狀態下,地球表面的平均溫度大概為零下18℃,溫室效應氣體的存在使得地表溫度上升約33℃,使得目前全球平均溫度在15 ℃度左右。大氣中大多數氣體不會吸收太陽來的可見光,其中部份氣體會吸收地球向外發散的紅外線,並且再釋放出來,使得地表溫度上升。 這種類似農業用溫室的暖化作用,就被稱為溫室效應(Greenhouse Effect),如圖一所示。而溫室效應氣體則泛稱會造成此種效應之氣體,地球上重要的溫室效應氣體包括: 水、 臭氧、 二氧化碳 (CO2),氧化亞氮 (N2O), 甲烷 (CH4), 氫氟氯碳化物類(CFCs, HFCs, HCFCs)、全氟碳化物(PFCs) 及六氟化硫 (SF6)等。 水與臭氧的時空分佈變化很大,因此一般不考慮這兩項。剩餘各種氣體中以二氧化碳的溫室效應約佔總效應的三分之二為最多,目前大氣中的濃度為360ppm(百萬分之一), 已較工業革命前的280ppm高出約三分之一。全球地表平均溫度在過去一百年上升0.30.6℃,海平面上升1025公分。 所有自然的擾動因素, 如: 火山、太陽週期性變化,及太陽與地球相對位置改變等,都無法解釋目前快速的氣候變化趨勢。國際的政府間氣候變遷研究小組(IPCC) 在1996年報告指出, 集合現有資料顯示,人為活動的確已對全球氣候造成影響是不容置疑的。

  重要的溫室效應氣體, 大部份有很長的生命期, 數十年到五萬年,今日我們釋放的廢氣,要一個世紀或幾百個世紀後才會消失。現在不斷大量排放,意味著將來要嚴厲緊縮。依據IPCC評估, 如果希望將大氣中的二氧化碳穩定在450ppm,則必需分別在40年內將人為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控制在1990年的排放水準。 如果大氣中二氧化碳含量增至工業革命前兩倍,全球平均溫度會上升約攝氏2 ℃,海平面因此升高約50公分。 但氣溫改變並非均勻分布,洪水、乾旱、颶風等極端氣候可能更頻繁;而火災、傳染性疾病或病蟲害的流行、農業生產周期破壞、海水上升改變動植物棲地、生態環境,甚至整個社會結構都可能因而改變。因此,我們必須要立即採取行動,減少溫室效應氣體的排放。

圖一、溫室效應圖



二、  世界公約

世界性質的公約實在是非常的多在此僅整理出東京議定書的前因,如此也較為針對主題。

1.        保護地球氣候43屆聯合國大會決議:於1988年3月,主要內容為呼籲國際IPCC(氣候變動各國委員會)對防止溫室效應的對策進行評估。

2.        索非亞協定:於1988年11月由16個國家批准後共25國連署,主要內容在管制氮氧化合物。

3.        海牙宣言:1989年3月,共24個參加國,主要是採取強硬手段來推展地球溫室效應的防止對策,並在會議中決定需成立具有決策力的國際性質權威機構。

4.        赫爾辛基宣言:1989年5月,擬定防止地球溫室效應惡化的必要措施

5.        那德威克宣言:1989年9月,共68個參加國,對於造成溫室效應的二氧化碳等氣體濃度予以穩定化的觀念終得到共識,並且在IPCC討論其具體目標。

6.        里約宣言(Th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FCCC):1992年6月在地球高峰會議中發展出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主要在管制二氧化碳之排放。

7.        東京議定書(Kyoto Protocol):1997年12月於日本京都舉行的「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通稱COP-3)中,簽署了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以規範工業國家未來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及時程。該項協定包括:削減對象:以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前三種氣體以1990年作為基準年;後三種氣體以1995年作為排放基準年。目標年:2008年~2012年間五年的平均值。減量目標(如下表)所有被要求減量的國家平均削減5.2%。但因國情不同而有差別。

1.京都議定書各國減量目標表

國 別

減量目標 

歐盟14國與東歐(保加利亞、捷克、羅馬尼亞、拉脫維亞等國) 

- 8%

美國 

- 7%

日本、加拿大、匈牙利、波蘭 

- 6%

克羅埃西亞 

- 5%

紐西蘭、俄羅斯、烏克蘭 

0%

挪威 

+ 1%

澳洲 

+ 8%

冰島 

+ 10%

發展中的國家 

自動參加

 從1992年之里約會議後到現在已經對「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締約國召開許多次大會(通稱COP)。每次之會議均在討論如何將目前地球上之溫室效應能做有效之管制。

 

三、  Kyoto Protocol(KP)京都議定書

從1992年里約層峰會議所簽訂之世界氣候變遷綱領到1997的京都議定書,對於二氧化碳的管制算是有較為具體之措施。但是東京議定書目前尚不算是一個國際性質的公約。由於要使東京議定書成為強制性的公約則必須要有55以上的聯合國中之締約國承認該份議定書,並且這些承認國的排放量必須要能佔全世界在1990年時二氧化碳總排放量的55%。如此才能夠將京都議定書成為強制性之公約。

在京都議定書中定義出三種機制,並且容許再這三種機制之間獲得credit再進行減量的計算或者是後續之貿易行為。

 

1.     Joint Implementation(JI):共同減量的機制於第三次成員國會議中決定為協助京都議定書附件一國家能以經濟有效且具彈性之方式,履行其溫室氣體的減量承諾,於議定書第六條中特別規範「共同減量」,主要是由一個京都議定書附件一國家以資金或技術提供另一個附件一國家進行溫室氣體減量計畫,同時可以取得溫室氣體減量成效emission reduction units (ERUs)於第四次成員國會議中通過「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畫」,在共同減量活動方面,決議延長試驗階段,並且預定於COP6時訂出京都議定書的各項施行細則,然而在2000年11月中旬於荷蘭海牙舉行的COP6中,因為會員國對於是否應將森林與農地吸收二氧化碳納入抵減排放量中,及京都機制運用是否設限之問題未達成共識,美國與歐盟各持立場,導致談判破裂,因此在COP6中對於京都議定書中相關減量機制之施行細則尚未做出定論。

2.     The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京都議定書中第十二條規範了清潔發展機制CDM為溫室氣體減量的彈性機制之一此機制允許由附件一國家、非附件一國家與公私部門共同參與。如此的模式將可使非附件一國家實際受惠於排放減量的計畫,而投資協助的附件一國家亦可將其獲得的排放減量納入其減量承諾中,可視為因應氣候變遷的一種減量機制,其主要功用為協助計畫活動取得資金,而透過此種機制在2000~2008年之間可以獲得認可排放減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s),在2008~2012年間可以累積納入所承諾的排放減量計算。因此,開發中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所產生的「CERs」,能獲得額外的資金流通與技術移轉

3.     Emissions TradingET):容許在京都議定書附錄一之成員國互相交換其排放減量但限定在一定的形式中。減量交易這種系統目前最成熟的區域在歐洲,但目前這種形式的機制在世界各地均看的見,台灣目前正在實行之污染泡管制方式就是其中的一個範例。待京都議定書成為國際性之公約時相信一定會有較多的國家發展出此交易之系統,並且會將目前從公司、國家的狀況提升為區域、國際的行為。

除了以上的三種機制以外目前還有許多組織、國家或區域為因應二氧化碳減量並有效遏止溫室效應發展出來許多的交換機制或計量方式。本次主要探討的主題在CDM,因為在目前能夠透過Tokyo Protocol而有較廣大之機會者,還是屬於CDM。



京都議定書的三種機制其整體之機制如下圖:

圖二、東京議定書機制圖

 

 

四、  清潔空氣機制(CDM

CDM係針對附件一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建立的減量機制:當A國家投資給共同基金後將獲得CO2排放權,共同基金則投資並協助開發中國家(B國)建立CO2減量技術並完成減量計劃,達到某種程度的減量效益,基本架構如下圖所示。於是投資者可藉由此方法取得排放減量的額度。而開發中國家亦可獲得較為先進之技術。

以上的機制,已由世界銀行發展成PCF(Prototype Carbon Fund)。

 圖四、PCF/CDM機制圖

目前該基金成立於1999年,基金提撥之對象為JI及CDM,但是CDM較為活躍所以在約20個國家中均有CDM的計劃,不過目前有70%均在中國大陸執行中。PCF付出約$3-4 / ton CO2

CDM要有效的被操作則需要民間企業的參予,因此必須要設計出一套經濟誘因來使的企業願意去做。由於目前政府的國際地位較為特殊,所以鼓勵民間執行該項計劃將成為目前較大的可能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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